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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四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活动,指导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解决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时遇到的独立性问题,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同的独立性要求。本守则对审计业务提出的独立性要求同样适用于审阅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质量目标,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受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约束的其他组织或人员(包括网络、网络事务所、网络或网络事务所的人员、服务提供商,如适用)充分了解与其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并严格按照这些职业道 德要求履行职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审阅准则分别规定了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在审计和审阅业务中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责任分配取决于其规模、结构和组织形式。本守则大部分条款并未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各种人员对于独立性各自的责任,而只以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提及。根据质量管理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采取特定行动的责任分配给某个人或团队(如审计项目组)。此外,注册会计师个人也应当遵守与其个人的活动、利益或关系相关的所有规定。 (全文见附件)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