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五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活动,指导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解决执行其他鉴证业务(以下简称鉴证业务)时遇到的独立性问题,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鉴证业务的例子包括: (一)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二)对公司关键绩效指标的绩效鉴证。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质量目标,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受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约束的其他组织或人员(包括网络、网络事务所、网络或网络事务所的人员、服务提供商,如适用)充分了解与其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并严格按照这些职业道德要求履行职责。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规定了鉴证业务合伙人和鉴证业务项目组在业务层面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责任分配取决于其规模、结构和组织形式。本守则大部分条款并未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各种人员对于独立性各自的责任,而只以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提及。根据质量管理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采取特定行动的责任分配给某个人或团队(如鉴证业务项目组)。此外,注册会计师个人也应当遵守与其个人的活动、利益或关系相关的所有规定。 第四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鉴证客户提供鉴证服务的同时,也向其提供审计或审阅服务,则在执行审计或审阅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全文见附件)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