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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项目层面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以及项目合伙人与之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针对所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为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方面提供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 项目质量复核》的约束,是本准则的适用前提。 第五条 审计项目组在项目合伙人的领导下,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下,通过遵守本准则的要求,承担下列责任: (一)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传递或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的信息,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所要求的、适用于该审计项目的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 (二)考虑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除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外,是否需要在项目层面设计和采取其他应对措施;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来自审计项目的信息,或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予沟通的信息,以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 (全文见附件)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