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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的某些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对本准则第一条提及的特定项目的某些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章 目 标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针对特定项目的下列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存货的存在和状况; (二)涉及被审计单位的诉讼和索赔事项的完整性; (三)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分部信息的列报。 (全文见附件)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