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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比较信息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经审计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对期初余额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 第三条 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比较信息的性质取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要求。比较信息包括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履行比较信息的报告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方法。采用的方法通常由法律法规规定,但也可能在业务约定条款中作出约定。 第四条 本准则第三条提及的两种方法导致审计报告存在下列主要差异: (一)对于对应数据,审计意见仅提及本期; (二)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提及列报的财务报表所属的各期。本准则对每种方法分别提出不同的审计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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