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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的责任,无论其他信息是财务信息还是非财务信息。被审计单位的年度报告可能是一份单独的文件,也可能是服务于相同目的的系列文件组合。 

第二条 本准则以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为背景。因此,本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目标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中描述的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为背景来理解。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本准则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超过形成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第三条 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阅读和考虑其他信息,是由于如果其他信息与财务报表或者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可能表明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两者均会损害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可信性。此类重大错报也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第四条 本准则也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遵循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即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在明知的情况下与以下信息发生关联: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且这种遗漏或含糊其辞会产生误导。 

第五条 其他信息中,某些金额或其他项目旨在与财务报表中的金额或其他项目相一致,或者对其进行概括,或者为其提供更详细的信息;针对某些金额或其他项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已经了解到一些情况。

   (全文见附件)

     附件:15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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