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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有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项目质量复核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项应对措施。本准则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就应当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范围,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规范了有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以及项目质量复核实施和记录的要求。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本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的约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所有其他准则的前提和基础。其他一些执业准则规定了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要求。例如,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规定了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以及项目合伙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 除本准则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也可能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作出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 

第六条 本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为达到这些目标而需要遵守的要求,并提供了相关术语的定义。此外,本准则的附录和应用指南对正确理解和执行本准则中的相关条款提供了进一步解释、指引和示例。

   (全文见附件)

    附件:51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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