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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以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实施和记录项目质量复核方面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所有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受《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的约束,是本准则的适用前提。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实施的项目质量复核,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设计和实施的一项应对措施。项目质量复核由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项目层面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第四条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按照本准则要求实施的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因项目或客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异。例如,如果某一项目需要项目组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较少,则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需要执行的程序可能较为简单。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责任,该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应对措施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取决于相关质量风险的评估结果及得出该评估结果的理由。该准则明确规定了一些应对措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与项目质量复核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即为其中的一项。

  (全文见附件)

    附件:51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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