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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7.7号(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3号发布)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的名义代为办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注销税务登记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1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本指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中资企业。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全文见附件)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