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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尽职调查业务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3.4 号(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务尽职调查业务(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业务”) 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尽职调查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尽职调查业务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尽职调查业务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业务是指委托人因投资、并购、发行上市(IPO)等商业事务的需求,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即受托人)对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以下统称“目标单位”)的整体涉税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反映税务风险以及提出涉税处理意见的活动。 (全文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