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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2.2号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的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发布)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一般税务咨询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 

(二)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和提交业务成果,以保证委托人按时完成办税业务; 

(三)咨询意见符合委托人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 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要求违反执业原则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规定。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成果提交等业务各阶段,充分考虑服务项目对执业风险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将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全文见附件)

    附件: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指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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