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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行为,参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是指从事公路运输(含运输代理、货运快递),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进行组织和管理,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是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机构给予道路运输物流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支配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四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参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等要求,接受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机构委托对评估咨询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道路运输物流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以下简称企业价值)进行测算,结合道路运输物流企业信用评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数据量(以下简称三流合一数据量),授信结构风控体系以及道路运输物流企业分类和评估等级等方面,对企业可获得的授信额度进行分析和估算,出具授信额度评估咨询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全文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