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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由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资产评估情况,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全文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