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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核算、披露的有关要求,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各类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或者特定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以下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 (一)开展与价值估算相关的议定程序,以协助企业判断与资产和负债价值相关的参数、特征等,主要包括: 1.估算或者测算资产的更新或者复原重置成本; 2.协助企业判断、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实物状态、质量等参数、特征,以及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性; 3.协助企业确定、判断资产获利能力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 4.执行与负债价值有关的议定程序。 (二)协助企业管理层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正确的评价。 (全文见附件) 上一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下一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