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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程序,是指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适当的资产评估程序。 

第五条 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包括: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重要性原则确定所履行各基本程序的繁简程度。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第六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 形成工作底稿。 

  (全文见附件)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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