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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物期权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实物期权,是指附着于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单项资产上的非人为设计的选择权,即指现实中存在的发展或者增长机会、收缩或者退出机会等。相应企业或者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在未来可以执行这种选择权,并且预期通过执行这种选择权能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实物期权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附着于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单项资产上的实物期权进行识别、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单项资产可能会附带一种或者多种实物期权。当资产中附带的实物期权经初步判断其 价值可以忽视时,可以不评估该实物期权的价值。 第五条 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全文见附件) 上一篇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下一篇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