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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应用指南所称的投资性房地产,即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全文见附件) 上一篇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下一篇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