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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近期倍受关注的财税问题答复

01.企业无偿赠送废渣粉煤灰是否免予缴纳增值税

Q:我公司是一家火力发电厂,生产电力中产生的废渣粉煤灰,因数量巨大仓库无法储存,故无偿赠送给甲企业,会计上未作资产管理也未进行财务核算,请问企业无偿赠送废渣粉煤灰是否免予缴纳增值税? 

A:《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令第65号于20111028日修改)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规定,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规定,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综上,你公司无偿赠送废渣粉煤灰不属于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02.收到发票专用章不清晰又补盖的发票可否要求重新开具

Q:我公司是广西的一家企业,收到一张发票专用章不清晰又重新补盖的发票,请问是否可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A:《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国务院令第587号于2010128日修改,国务院令第709号于201932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于2018615日修改)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税家税务总局广西省税务局20201027日发布 “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晰,是否可以在不影响票面信息的情况下补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综上,你公司收到开票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清晰的发票又重复补盖的,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03.内地企业取得中国移动(香港)公司的股息是否免所得税

Q:我公司是一家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国移动(香港)公司,请问在连续持有该H股满12个月的前提下,我公司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取得的股息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A:《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12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于2019423日修订)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和第()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211210日在互动交流板块对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内地企业,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取得的股息,是免税的吗?”答复如下,你公司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综上,你公司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取得的股息,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连续持有该H股满12个月的前提下,免企业所得税。

 

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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