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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项税额抵扣 一、基本规定——纳税人实际接受或负担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购进项目,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八条 【例】单位报销员工交通费,如按标准应报销二等座545元,购买的是一等座981元的火车票: 如超标准的436元由员工自行负担,非“纳税人购进”,则及对应的36元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如由于工作需要,没二等座票,经过主管领导同意,购买一等座,其981元的火车票全部报销,则超标准436元属于“纳税人购进”,则及对应的36元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二、不属于不能抵扣的范围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十条 【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在增值税上,并没有区分企业支出、消费等的资金来源,企业使用财政拨款购买的物品、设备、固定资产、服务等,只要取得有效的抵扣凭证,而且又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那么其进项税额就应该可以抵扣。 【提醒1】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提醒2】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财税〔2017〕90号)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参考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八条第一项 【特殊情况】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八条第二项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八条第三项 4.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八条第四项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 6.道路、桥、闸通行费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特别提醒:客户通过经营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第二条 7.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六条 【提醒】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来源:小陈税务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