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行业资讯 >>交流学习 >> 对于实报实销之外的差旅费津贴三化解析
详细内容

对于实报实销之外的差旅费津贴三化解析

1.合理化

如果企业对员工出差的差旅费津贴规定为每日100元,税务局不会认为这个金额不合理;但如果企业将津贴规定为每日1000元呢?税务局还会认为这个金额合理吗?

政策虽然规定了差旅费津贴为不征税收入,但并没有对差旅费津贴的金额作出具体规定,实务中可操作的空间就大了。如果企业想给员工发放福利、奖金,是不是都可以以“差旅费津贴”的名义发放呢?这样就可以替员工省一笔税了。。。想想也是不可能的,否则哪还用得着去搞什么年终奖特殊性算法啊,或者搞什么个税筹划呢,通通都算成差旅费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好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如果税务局认为企业的差旅费津贴不合理、认为企业把员工的工资、奖金变相的以差旅费津贴的名义发放,就可以使用核定权,重新核定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追缴个人所得税,可能还会涉及滞纳金和罚款。

2.标准化(制度化)

在企业对差旅费津贴实现了合理化的前提下,例如每日100元,如果没有标准化或制度化,那也不行。试想,如果企业今天对某员工出差的差旅费津贴发放每日100元,明天对另一员工出差的差旅费津贴发放每日80元,虽然两个金额看起来都很合理,但企业内部没有形成一个标准或规章制度,那就是口说无凭,又怎么能说服税务机关这就是不征税收入呢?

因此,企业需要将差旅费津贴标准化(制度化),制定企业内部报销制度和报销标准。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按出差天数、区域、员工级别等给予每天一定金额的补贴。

3.关联化

与什么关联?

差旅费津贴当然与出差关联,有出差才会有差旅费津贴,没有出差当然就不会有。因此,差旅费津贴往往是与出差所产生的的实报实销的发票一起走企业内部报销流程的,不能单独“报销”。这其实也是合理化的一个体现,如果某员工没有出差,而是“巧用”差旅费津贴的名目发放福利,那么,即使金额合理且符合企业内部制度,例如,按公司制度每日发放100元补贴,但没有任何的出差证据作为支持,假的依然是假的,是经不起税务机关查验的。

 


联系电话:前台:010-69431888       审计:赵老师 1362 138 9950 

                  评估:段老师 1367 116 0158   

                  造价:赵老师 1391 136 0492  


联系邮箱:xinhebiaozhun@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仓上小区37号楼3层2单元302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