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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这些情形,一般纳税人也不得开专票!

一、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消费品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货是指经营旧货的单位销售旧货,而非企事业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六、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八、销售免税项目

九、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十、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一、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4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十二、差额征税(扣除部分)

十三、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相关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一般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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