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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详细版本:税前扣除项目(三)

三、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一、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财税[2016]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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