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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中的餐费,是否可以列入“会议费”并抵扣进项?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答疑《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核算和开票》明确: 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综上文件来看,会议过程中的用餐(伙食费),可以一并作为“会议费用”处理;既然属于会议费,自然也可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予以抵扣。 温馨提示: 1.餐费并入会议费开票的前提,是“酒店确实提供了与会议有关的配套服务”。如果酒店只管饭,不提供“会议配套服务”,则只能单独开具餐费发票,也就无法抵扣了。 2.如果酒店将会议费和餐费分别开具发票的,则餐费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3.“会议费”报销,不能仅靠一张发票,还需要其他的证据支持,比如会议照片、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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