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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广为流传的错误开票方式,目前仍在继续……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有些适用差额征税的业务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如旅游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安保服务等,究其原因,是因为增值税的链条税特性使然。 以旅游服务为例,现行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旅游服务的扣除项目中,餐饮费进项税额一直不得抵扣,交通费自2019年才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签证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门票费多为免税业务,因此本着上家征税下家方能抵扣的增值税一般原理,现行政策不允许旅游服务提供者对差额扣除项目开具专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举例说明,某一般纳税人旅行社当月提供旅游服务收取团费12000元,支付的扣除项目共计11820元,旅行社适用差额征税在开具数电发票时,有三种开法: 一是开具1张专票,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开出来发票税率栏显示“***”,税额栏显示(12000-11820)÷1.06×6%=10.19元。 二是开具1张普票,税率为6%,税额为12000÷1.06×6%=679.25元。 三是开具两张发票,1张专票180元,1张普票11820元,税率均为6%,专票上税额180÷1.06×6%=10.19元,普票上税额11820÷1.06×6%=669.06元。 以上三种开票方法,在纳税申报时,均可通过填列附列资料(三)和附列资料(一)实现差额征税,本期应纳税额为(12000-11820)÷1.06×6%=10.19元。 遗憾的是,自营改增以来,我们经常看到第四种开票方式,即,选择差额开票方式开具1张普票: 这种开票方式根源于人们的固化思维,发票上有多少税,就认为要交多少税,唯恐全额开具普票。 要按照普票上的税额交税,岂不知普通发票上的税额就是摆设,真正要交多少税,只有纳税申报环节才能作准。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它开的普通发票上也是有税额的。 不合规的做法,由于做的人多,大家也都慢慢习以为常了,一个广为流传的错误就这样慢慢变成了正常。 本以为这次数电票试点,会把这个问题解决,但目前看,数电普通发票仍然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方式,这实在是不严谨的做法,其实在技术上很容实现,当纳税人选择的票类为“普通发票”时,“差额征税”变为不可选即可! 来源:何博士说税 上一篇新公司法下,13种股东连带责任下一篇关于“反向开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