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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归档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三条规定: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 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 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 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 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政策原文:https://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202001wg/wg202004/202007/t20200707_3545393.htm 来源: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