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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起实施,社保新规说了哪些事?

一、新规到底说了什么?

 1、任何“不缴社保约定”均无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此次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

① 企业若与员工签订“不缴社保”约定,无论双方协商、企业提议还是员工放弃,都将被认定为无效。② 如果员工依据这一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N),还要面临补缴社保及滞纳金等额外成本。逾期补缴需按日加收0.05%滞纳金,年化约18%

举例保安老曹入职某公司,与公司约定不缴社保多拿钱,并签协议。5年后,老曹在公司干得不开心,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其5个月工资补偿金,并为其补缴社保以及支付滞纳金。

提醒:

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按月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另外,缴纳险种要齐全,要根据劳动者真实的工资水平和法定的缴纳比例,按时缴纳。Q过去没有缴纳的社保会被追溯吗?

A单位没缴社保的追溯期需分情况来看:① 劳动监察途径: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未缴社保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或举报,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行为持续的,从终了日起算2年追诉期。② 社保费征收机构途径:社会保险法规定其可责令补缴,目前无明确追诉期限制。③ 劳动仲裁途径: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时效1年,自当事人知晓权利被侵害起算。

2、明确“连续订立劳动合同”标准如果企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个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稳定就业权利。但实践中有不少企业通过否认签约次数、变换签约主体等方式变相逃避义务。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情形均视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延长一年以上的;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之后自动延续的;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劳动者实际还是在原单位工作的。

举例小王入职A公司后,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后,A公司人事在续签合同时提出基于招投标需要,让小王和A公司的子公司B签约,但仍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内容。此情况下,等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小王就有权利要求公司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不得滥用竞业限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刀切签保密协议的情况,此次司法解释也作出明确规定:

① 对于非涉密岗位员工,企业不得随意强加竞业限制条款。无论员工岗位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机密,若没有合理的保密需求,竞业限制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② 竞业限制条款内容必须与员工实际接触的保密事项相匹配,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二、新规影响及应对建议

随着政策更加严谨,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确保社保安排、合同管理、用工模式都符合新规要求,避免引发劳资纠纷。尤其是“不缴社保约定”无效问题,企业如果在这方面做得不合规,将面临高额的补偿、罚款等额外成本。 

为了确保合规并避免法律风险,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01

社保缴纳合规检查及时核查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保缴纳情况,特别是与员工签订“不缴社保”的协议要立即废除。在91日前及时完成补缴,确保所有员工都在合规范围内享受社保保障。 

02

无固定期限合同转换

对符合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人事应及时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员工提出相关诉求。

 03

审查竞业限制条款确保竞业限制条款仅适用于涉及商业机密的岗位,对非涉密岗位的员工避免设置过多的限制,确保条款内容与岗位职责匹配。

04

避免混同用工情况

针对多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的情形,人事需要清楚明确每个用工主体的责任,并通过劳动合同明确雇佣关系,防止法律诉讼时出现“用工混同”的问题。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和员工的权益边界,从长远看有利于构建更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要保持敏锐的法律意识,及时调整和完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竞业限制、用工策略等方面的合规管理,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同时,要做好对上沟通和对下宣导,这既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企业负责。

 

来源:易人事、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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